共有 29387 条信息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执法的复函汇编  2024-04-17        20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疑点复函
简要: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要求和条件汇总  2024-04-17        32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疑点复函
简要: 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2024-04-16        22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类型: 碳排放
简要: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应展开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2023年7月更新)  2024-04-12        32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工信部
类型: 绿化建筑
简要: 截止2024年工信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汇总,为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现将评价依据的标准公布如下,后续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标准清单。

河源市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2024-04-08        43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环保健康
简要: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控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2024-04-08        41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应急预案
简要: 定期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正式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个月之内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电镀、印制电路板、热力发电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环保设备设施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其他环保设备设施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保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环保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环保设备设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参考模板)  2024-04-08        47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土壤政策
简要: 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车间、部门、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土壤隐患排查工作中的职责,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制定本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深环规〔2024〕6号)  2024-04-01        75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排污许可
简要: 深圳排污证分类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锅炉,锅炉只需填报补充登记信息。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3-04        177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碳排放
简要: 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核)结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深环规〔2024〕5号)  2024-02-20        186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单位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所有转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