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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部长信箱: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部长信箱: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根据“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中“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如果是,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仍适用?(GB16297-1996中3.1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回复:

 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二、在GB 16297-1996等标准规范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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