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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州市从7月1日起对柴油车、重油车实施国Ⅳ标准

广州市从7月1日起对柴油车、重油车实施国Ⅳ标准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等六部门近日发布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环〔2013〕85号),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

    对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是我市强化新车源头污染控制的重要举措,将大幅度减少新增车辆的污染物排放量,与国Ⅲ标准汽车相比,国Ⅳ标准轻型柴油车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可分别减少50%和40%,国Ⅳ标准重型柴油车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可分别减少30%和80%,国Ⅳ标准重型汽油车排放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可分别减少28.6%和29.3%。该项措施的实施,使我市实现了机动车国Ⅳ标准的全覆盖,有利于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技术水平,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前已有符合国Ⅳ标准的轻型柴油车车型607种、重型柴油车车型12258种、重型汽油车车型44种,符合国Ⅳ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车型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我市对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购车者和有关车主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2013年7月1日后购买或从外地转出的不符合国Ⅳ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请车主在10月1日前凭6月30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请车主在10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天天享受蓝天白云是我们追求的梦想之一。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抓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促进加快淘汰黄标车。同时,我们希望广大市民、车主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倡导绿色出行,自觉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达标排放,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一起为能够早日享受清新的空气、实现共同的梦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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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7月1日起对柴油车、重油车实施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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