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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 深府办〔2013〕1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 深府办〔201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0日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竞争力,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年灰霾天数控制在70天以内。
2015年全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低于33微克/立方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2016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32微克/立方米;2017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30微克/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排放。
1.严格电力行业新建项目环保管理。
新建、扩建火力发电项目必须取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燃气火力发电机组应积极采用能源梯级利用技术,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不高于0.1克/千瓦时。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电厂。(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2.限制使用污染燃料,推广集中供热及余热利用。
2013年9月起,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地区可采用柴油或液化石油气作为过渡燃料),否则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新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2014年起,宾馆酒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空气能热水器等高效能源利用设施,积极利用中央空调余热和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锅炉,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锅炉供应热水。(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5年起,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已有工业锅炉原则上应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提高新建涂装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2013年底前,新建项目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以下简称高挥发性涂料)的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市人居环境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4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家具生产项目必须全部使用水性涂料和紫外光固化涂料,否则不予通过环评审批;需使用油性涂料的生产线必须进入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管理,集中治理。(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4年起,自行车制造、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以下简称低挥发性涂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4.改善车用燃油品质。
2013年底前,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力争落实国IV车用柴油和国V车用汽油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制定推广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油源,力争2013年底前推广国IV车用柴油和国V车用汽油,力争2015年起推广国V车用柴油。(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2013年底前,研究制定车用尿素溶液添加质量监管方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014年7月底前,制定车用燃油清净剂推广工作方案及车用燃油清净剂推广质量监管方案。(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5.提高新车排放标准。
力争2014年起,对柴油车注册登记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汽油车注册登记执行国V排放标准;力争2015年起对柴油车注册登记执行国V排放标准。(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6.定期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2014年起,全市出租车应每年更换与车辆匹配的三元催化器。(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7.加快淘汰黄标车。
严格按照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013年7月起,组织实施《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经济鼓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公安交警局配合)
2014年起,要求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置换为国Ⅳ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或清洁能源汽车;禁止黄标车参与公共服务类招投标。(各职能部门负责)
2014年底前,研究制定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淘汰所有财政供养的公务黄标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2014年底前,淘汰全部营运黄标车。(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4年起,在原特区范围内限行黄标车;2015年起,全市限行黄标车。(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配合)
依法查处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车辆、未进行环保定期检测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对黄标车冲禁令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8.推广清洁能源汽车。
2013年底前,制定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政策及综合推广工作方案,鼓励营运、公务和社会车辆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全市推广使用电动出租车2000辆、新能源公交车4000辆;2015年底前,累计推广使用电动出租车3000辆、新能源公交车7000辆,全市总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50000辆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委、交通运输委配合)
2014年底前,全市货运行业推广电动或LNG(液化天然气)中型、重型载货车25000辆;2015年底前,全市货运行业继续推广电动或LNG中型、重型载货车10000辆,电动或LNG车辆达到载货车辆总数的50%以上;全市城际道路客运行业累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大巴500辆以上。(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委、人居环境委配合)
9.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
2013年底前,建成15座港区外LNG加气站。2014年底前,港区外LNG加气站达到25座。2015年底前,全市港区外LNG加气站达到30座,基本覆盖全市主要物流园区和广深高速等交通干线;全市充电站达到150座,充电桩达到20万个,全面保障公交、出租车辆充电需求。(市规划国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配合)
10.设立机动车低排放区。
2015年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在市内人流密集、环境敏感、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禁止国Ⅳ及以下标准柴油车、国Ⅲ及以下标准汽油车在区域内通行。(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配合)
(三)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
11.加强港口岸电建设。
2014年底前,完成蛇口、盐田、妈湾、赤湾及大铲湾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全市港口提供岸电的泊位数量不少于8个。2015年底前,全市港口提供岸电的泊位数量不少于15个,靠港集装箱船使用岸电比例不低于15%。(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014年底前,太子湾邮轮母港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全部邮轮泊位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南山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014年7月底前,研究制订鼓励船舶使用岸电的政策,通过直供电或电价补贴的方式,降低岸电电价,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配合)
在目前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补贴的基础上,制定货运码头岸电建设地方补贴和奖励政策,合计补贴和奖励金额达到码头岸电建设费用50%。(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12.减少港口设施污染排放。
2013年9月起,全市所有集装箱港口新增港口内拖车使用天然气,轮胎式龙门起重机使用电能;2015年底前,除应急设备外,全市集装箱港口内拖车全部完成“油改气”,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全部实现“油改电”。(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4年底前,全市油料码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负责)
13.加强船用燃料硫含量控制。
协调交通运输部,力争在珠三角水域率先创建硫排放控制区,要求远洋船舶在进入近岸24海里范围内及停泊期间,使用含硫量低于0.1%的低硫燃料。(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制定低硫燃油补贴政策。2014年1月至6月,对泊岸期间使用低硫燃料的船舶,由财政补贴75%的油品差价,并组织对补贴政策效果进行评估。2014年7月后,视评估情况对补贴方案进行调整。(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财政委、交通运输委配合)
低硫燃油补贴政策出台后,组织船舶泊岸期间转用低硫燃油。力争2015年85%以上的靠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14.推广使用LNG燃料。
2014年7月底前,协调深圳海事局,试点应用“柴油-LNG”混合动力船舶技术,完成内河货船“柴油-LNG”混合动力改造示范项目立项,率先在西部港区进行示范试点。(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在国家相关标准正式颁布后,制定LNG动力船舶和“柴油-LNG”混合动力船舶推广政策,每年10%以上的内河和近海货船、渔船改造为LNG动力或“柴油-LNG”混合动力,并配套建设足量的船用LNG加注站。(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配合)
推进拖轮等港口作业船舶改用LNG燃料,通过政府补贴和奖励等形式鼓励新购置拖轮全面改用LNG燃料。(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配合)
15.限制船舶航速,鼓励港口多式联运。
2013年底前,协调深圳海事局,在深圳水域内实施最高航速限制,除高速客船外,将深圳水域内船只航行速度限制在12节以内,减少废气排放。(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积极推动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水水中转”业务。2015年底前,力争使深圳港“水水中转”集装箱数量占吞吐量比例达到20%,“海铁联运”集装箱数量占吞吐量比例达到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四)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
16.推广使用燃气、电力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市住房建设局、国资委、建筑工务署、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2014年底前,工业企业柴油发电机应全部安装柴油颗粒捕集器,鼓励楼宇备用发电机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2015年底前,工业企业每年使用时间超过100小时的备用发电机,应全部改用燃气发电机,并达到国家现阶段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17.推动柴油工程机械安装颗粒捕集器。
2014年7月起,在原特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未加装主动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的柴油工程机械,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2015年起,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未加装主动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的柴油工程机械。(市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18.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检测标准。
2014年7月1日前,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控制及测量方法特区技术规范,对于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按照规定处罚。自2015年起禁止销售未达到相当于欧洲ⅢA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农业机械、装载机械等。)
(五)提升工业燃烧源污染治理水平。
19.开展燃煤机组深度脱硫、除尘及脱汞改造。
2014年底前,完成妈湾电厂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改造后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低于50毫克/立方米及20毫克/立方米。(市能源集团、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5年底前,妈湾电厂实现汞达标排放,建成烟气汞在线监测系统。(市能源集团、人居环境委负责)
20.推进垃圾焚烧厂烟气脱硝。
2013年9月起,新建垃圾焚烧厂必须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现有垃圾焚烧厂2015年7月底前应通过脱硝改造达到上述排放标准。(市城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配合)
21.保证电力供应,减少错峰用电。
2015年起,全口径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下降到90分钟以内,削减企业备用发电机污染。(市经贸信息委、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
22.实施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要求,完成高污染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任务。(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5年底前,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2.5%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内锅炉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市燃气集团负责,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2015年底前,除电厂锅炉外,全市燃用煤、重油、柴油等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全面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3.强化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管。
2013年底前,颁布生物质成型燃料及使用设备特区技术规范,制订燃料粒径、热值等技术参数。(市市场监管局、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4年起,市、区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燃料抽样并送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予以封存、退货等处理。(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2014年起,每季度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一次废气常规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仪器校准,对达不到燃气排放标准的锅炉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现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2014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改造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到燃气排放标准。(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4.关停违法生产线,淘汰低端工艺。
2014年7月底前,将家具、塑胶、制鞋等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生产工艺或工序列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类目录,作为我市产业转移的重点。(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4年底前,关停辖区内全部无牌无证及未经环评审批的涂装生产线。(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5.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普查,建立总量管理制度。
2014年7月前,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普查工作,编制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来源说明。(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4年7月底前,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细则,对全市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征收排污费。(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6.推进家具制造等行业涂装工序清洁生产。
2013年底前,现有工业项目使用高挥发性涂料的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市人居环境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3年底前,实施自愿性家具环保标志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2014年底前,完成现有300条家具企业涂装生产线治理工作,水性涂料及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家具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4年底前,自行车制造、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现有涂装工序全面完成涂装生产线的改造或治理,低挥发性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市人居环境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7.开展印刷行业污染治理。
2014年起,推广生产、销售、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新建印刷项目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占总油墨使用量比例不低于90%。现有印刷企业2015年底前应全面达到上述要求。(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8.整治汽车维修行业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污染。
2014年7月底前,制定汽车维修企业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排放要求及推荐性治理技术方案。(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4年底前,全市一类汽修企业及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喷漆工序改用水性漆,未改造的喷漆车间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底前,全市汽修企业全面完成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治理任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29.强化建筑行业排放控制。
2014年7月底前,制定建筑装饰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特区技术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挥发性建筑装饰涂料的通告。(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0.控制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2015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涂料、工业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润滑剂、洗涤剂、杀虫剂、发胶、地蜡清除剂、胶水等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015年7月起,不得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上述各类生产、生活类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1.开发推广低挥发性涂料和水性清洗剂。
开展低挥发性涂料和水性清洗剂的技术攻关工作。2015年底前,低挥发性涂料和水性清洗剂性能与传统产品相当,价格基本持平。(市科技创新委负责)
2014年起,在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行业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清洗剂。2015年底前,相关企业水性清洗剂使用量达到清洗剂使用总量的60%以上。(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七)加强扬尘污染管制。
32.加强施工扬尘污染管理。
2014年起,全市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水务局、城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将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文明施工检查重点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扣分、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限期整治、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理措施。根据违反规定的情节对施工企业处以红、黄牌警示,并录入企业诚信系统,直接与其投标和承接业务挂钩。(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城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配合)
33.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扬尘污染控制及监管水平。
2014年起,全市新开工土石方工地出口必须按规定安装车辆自动喷淋系统,推广利用工地基坑回用废水清洗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委、水务局、城管局、建筑工务署配合)
2014年底前,建设全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采石取土场、房屋建筑工程及房屋拆除工程,应在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易起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市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负责,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34.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2013年9月起,着重加密全市泥头车运输线路及大型土石方工地周边市政道路的冲洗频次。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冲洗道路。(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底前,全市市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5.控制大型煤堆、料堆扬尘污染。
2014年底前,全市燃煤电厂、码头等露天大型煤堆、料堆完成扬尘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能源集团负责)
(八)加强废弃物焚烧污染控制。
36.禁止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
全市产生的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不得露天焚烧,必须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市城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市城管部门及住房建设部门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垃圾焚烧的监控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城管部门。(市城管局、住房建设局负责,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九)强化生活污染源控制。
37.整治餐饮业污染。
2014年底前,规范饮食服务业的布局,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规模以上(6个炉头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对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的环境监管。(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38.降低家庭油烟污染。
2014年底前,制订实施家用吸油烟机油烟净化率特区技术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油脂分离度低于90%的吸油烟机。2015年底前,禁止销售油脂分离度低于95%的吸油烟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提升大气污染监测、科研和应急管理能力。
39.加强环境空气监测与科研工作。
优化监测点位布局,提高数据准确性。加快路边监测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市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达到5个以上。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本地监测和科研机构力量,联合创建国家重点大气实验室,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气象局配合)
40.建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与空气污染应急机制。
2013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制定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空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污染治理。
建立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居环境委主任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建筑工务署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统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二)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基础上,根据深圳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及污染防治需求,加快起草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市法制办、人居环境委负责)
(三)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查考核。
将各单位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行政监察范围。(市人居环境委、监察局负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底前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定期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协资源环境委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各类治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市人大、政协监督,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落实有关任务、措施。2014年起,每月上旬公布上个月全市各区及新区空气质量数据。(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四)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关停经过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五)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治理。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计划持续增加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投入。对按规定开展各项治理工作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补贴,以补促治。(市财政委、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名单通报人民银行等机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采购中涉及废气排放的产品及服务时,对投标方设置一定的环保准入条件;公布消费品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信息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信息,鼓励消费者采购环保型产品。(市人居环境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的作用,开展广泛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出行。促进市民由旁观者向参与者转变,主动投入大气污染物减排行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委宣传部、报业集团、广电集团配合)
充分利用、拓展现有信访、投诉热线功能,鼓励企业员工和市民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负责)
(七)深化区域合作,落实联防联治。
积极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任务、措施,重点加强与香港、东莞、惠州等地区联防联治工作,充分利用深港、深莞惠环保合作机制,协调各地加强火电厂、工商业锅炉、窑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提高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水平,杜绝露天焚烧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八)发展绿色交通,提升绿化水平。
贯彻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公交专用道和智能平台建设,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倡导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源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开展城市绿化行动,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推进绿道网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惠及民生的绿道网体系,为市民提供绿色出行空间。(市人居环境委、城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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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 深府办〔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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