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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环境保护税与排污收费制度的区别

最新环境保护税与排污收费制度的区别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日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医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二者主要有哪些相同点和哪些不同点?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所以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同时规定,各省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比如,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2元和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有7个地方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比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到9倍。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王清介绍,二者不同点主要是:
       第一,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二,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

王建凡:环境保护税促进企业落实减排责任意义重大

中国网12月25日讯 12月25日下午四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等情况并答记者问。在媒体问及《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环保法律如何衔接时,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法》《预算法》有效衔接,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机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王建凡指出,环境保护税对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落实治污减排责任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税收的征管更加严格了,可以增强执法的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地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外一方面,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了减免优惠,这也是一个激励措施,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总的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机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方面,王建凡称,《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一个有效衔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除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环保税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与《预算法》也有衔接。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我们按照体制作出了调整。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这是一个变化。

另一个变化是,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的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达到了1.76万亿,其中2015年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达到4814亿元,重点是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规模上和排污费的对应规模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地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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