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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对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我省环境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我会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经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面向全省的“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现将《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予以发布。同时,按照《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将2019年度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项目完成人要求

(一)申报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技术成果依托的项目能使用清晰的概念、可靠的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科学原理及客观规律,技术方法可重复、可再现;

2、项目采用的工艺方法、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原创性或集成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验收半年以上;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通过第三方科技评价或鉴定半年以上;

4、核心技术成果已经商业规模化应用半年以上,获得用户使用证明及效益证明;

5、提供的论文、著作等证明材料应已公开发表;

6、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时,同时申报其他同类奖项的评审。

(二)申报项目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4、在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5、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人。

(三)单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表是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申请表》(见附件2)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

申报材料包括:

1、纸质申请表胶装一式3份,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

2、申请表电子版请发邮箱:jsb83517493@163.com。

三、申报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晓婷、邹 耀

电话:020-83558840

邮箱:jsb83517493@163.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8C

附件:

1.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2.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申请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对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我省环境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立面向全省的“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创新、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总有效申报项目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总有效申报项目数的25%;三等奖不超过总有效申报项目数的25%;单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授奖范围包括:

(一)开发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新材料、新仪器的项目;

(二)在技术集成、工艺集成、系统管理等方面,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环境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工程等的集成创新项目;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不授予环境学科基础研究、环境管理研究等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是授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八条 设立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为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协会秘书处技术部,负责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每年从广东省环保产业专家技术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分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长期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征集与受理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发布征集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应提出自荐等级并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奖励办。

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总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成果依托的项目能使用清晰的概念、可靠的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科学原理及客观规律,技术方法可重复、可再现;

(二)项目采用的工艺方法、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原创性或集成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核心或关键技术获得知识产权授权;

(三)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验收半年以上。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通过第三方科技评价或鉴定半年以上;

(四)核心技术成果已经半年以上商业规模化应用,获得用户使用证明及效益证明。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人。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有权审定保密的机构准许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及授奖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根据项目成果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具有原创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明显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成果转化能力,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按专业领域对已受理项目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分组评审意见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授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2/3及以上应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均应由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对拟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开展答辩质询,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对拟授予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确认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是否授予的决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2/3及以上应到会奖励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应由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对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拟授奖项目名称、等级、单位及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申报项目的公布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重新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的,本年度授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发布评奖结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仅对获得省环境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推荐申报次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条 评奖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由协会自筹,不收取参评单位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的,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审核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获奖所得。情节严重者,取消5年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记录不良信誉,解除奖励委员会聘任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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