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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不收集治理VOCs废气?附28项国家排放标准汇总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不收集治理VOCs废气?附28项国家排放标准汇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发布后,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GB 37822
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政策引导);小编据公开资料汇总三个豁免条件,仅供行业参考。
豁免一:无组织排放收集
无组织收集:鼓励源头削减,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质量含量),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豁免二:VOCs处理措施

VOCs去除处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收集后浓度不超、可豁免VOCs处理,浓度达标即可。


豁免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检测工作: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疑问的回复

来信:

  天然气制氢装置以天然气和水蒸气为原料,经过蒸汽转化、高温变换、aMDEA溶剂脱除CO2、深冷分离和膜分离净化等工艺流程,生产得到氢气和合成气(CO+H2)。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条:“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我公司合成气制氢装置采用的原料中,水蒸气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天然气中甲烷占比高于94%,非甲烷总烃含量低于10%,因此原料均不属于VOCs物料;空分装置原料为空气。

2.关于管控范围,《标准》8.1条:“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我公司天然气制氢装置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深冷部分的丙烷)的密封点数量为430个,不足2000,不在受控范围;空分装置不涉及。以上情况,能否明确是否不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相关工作呢? 

回复: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于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该标准管控范围;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截至目前现有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具体清单如下:
截至目前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
具体清单如下: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国家排放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2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2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
28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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