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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 (2015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5〕590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 (2015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5〕590号)


 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
(2015年本)》的通知
深人环〔2015〕590号
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我委对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附件),并已经省环保厅报备同意,现予发布。
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下放。
大亚湾核电基地铁丝网外围不涉及核安全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可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未列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2015年12月1日前已由我委(含原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委申请验收的,仍由我委继续办理。
未列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2015年12月1日前已由我委(含原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委申请审核的,仍由我委继续办理。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doc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油、天然气、铁合金制造、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专业实验室、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餐厨垃圾除外)、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项目;
四、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以及阳极氧化、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超过500吨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六、市管污染源名单内企业的改、扩项目;
七、列入市政府并联审批项目;
八、东深供水—深圳水库流域水源保护区内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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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 (2015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5〕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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