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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6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6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6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为巩固提升“十四五”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高质量谋划并扎实推进“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新篇章,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减排,持续优化产业、能源、交通结构,全面提升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年度目标。2026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空气质量在高位基础上持续改善。核心目标是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降至1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稳定在97.0%以上,达优率提升至63%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低于30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不高于135微克/立方米。全力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期间空气质量达到历史同期最优水平。(各区<含大鹏、深汕>目标详见附件1)

(三)重点方向。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达优率提升等关键指标,聚焦以下三大攻坚方向,推动“深圳蓝”从治理攻坚向长效可持续转变

一是VOCs与NOx协同减排,全力提升空气质量达优率以强化臭氧生成前体物VOCs和NOx协同控制为主线,推进工业企业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与源头替代,全面提升VOCs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锅炉、电厂为重点,着力提升排放标准和清洁化水平,降低NOx排放量。

二是攻坚移动源减排,推动PM2.5浓度持续下降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和老旧车淘汰为重点,大幅削减PM2.5第一大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排放,确保PM2.5浓度持续下降。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保障APEC空气质量历史最优依托“精准分析、智能管控、协同调度、科学决策”的全流程空气质量保障智慧体系,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会期全覆盖、差异化精准应对能力,确保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达到历史同期最优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交通结构

1.打造绿色产业集群。

结合培育发展“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绿色工厂,持续降低产业能耗。(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园区主体单位或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优化企业集聚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鼓励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严格新建项目准入。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领域的应用。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达到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及碳排放控制要求,新增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施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

3.推进落实清洁生产。

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审核名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激发绿色产业活力。

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科技创新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督促指导采购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广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市财政局负责)

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VOCs深度治理、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无)VOCs含量产品生产工艺、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绿色金融业务审批管理,提高绿色项目审批效率,将企业降碳、减污等表现作为贷款审批、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加大相关信贷产品宣传推广,引导企业主动减排。(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发展清洁低碳能源。

2026年,新增清洁电源装机100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有序推进天然气电厂和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充分发挥天然气电厂调峰及主力支撑作用。因地制宜推动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稳步削减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油品消耗。(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能源集团、燃气集团负责)

7.强化电厂排放治理。

强化对全市8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和12家火电厂废气排放大户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发电行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规范的行为,规范飞灰转移、处置和渗滤液处置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加强炉窑和天然气锅炉监管。

加强在册天然气锅炉日常监管,确保新建及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重新启用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立方米。新建、扩建锅炉和炉窑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且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原则上不得审批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和柴油等燃料的锅炉和炉窑。(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9.推进交通物流减排。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实施多式联运。建设以高快速路为基础、紧密贴合深圳主要物流枢纽、产业聚集区分布的快速联系通道。优化深圳港集疏运体系,逐步构建公、水、铁多式联运均衡发展的综合一体化运输体系,2026年,水水中转比例保持在3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持续推进零排放货运通道试点工作,推广零排放货运通道线路并逐步扩大范围。加速组建规模化零排放运输车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完善绿色交通出行体系。优化主要客运走廊多层级公共交通系统布局,提升公共交通网络运行效率。积极探索发展深港机场通勤巴士、深圳机场和珠江西岸城市候机楼通勤巴士、深圳往返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地区通勤巴士、高中园通学巴士、企业通勤巴士、观光巴士和景区专线、预约巴士、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新能源车换电模式等新业态。构建系统、友好、高品质的慢行环境。推行绿色出行碳普惠激励措施,引导低碳绿色出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定期报送我市港口、火电等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情况、营运企业和车辆清单至生态环境部门;实时共享道路交通运行指数、浮动车GPS统计数据、市内交通卡口流量数据、路段路网经纬度等交通大数据至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实现机动车排放量的精准分析,加快构建移动源污染排放智能化监管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

推动2026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80万辆,新能源汽车渗透比例达到80%以上。持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通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和便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车辆租赁、换电等采购方式,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等用车电动化。除特种专业用车及无新能源类型车辆的公务用车以外,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车辆中配备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以上,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桩数量进一步增加,缓解充电难、停车难等问题,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100%,进一步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推动提高新能源汽车社会化维修服务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推动完善“绿色物流区”配套设施建设,继续延续绿色物流区政策,加大“绿色物流区”执法力度,全天候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通行,依法查处闯限行令车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全市学校新采购服务项目所使用的校车或客车,应符合国Ⅵ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车辆。(市教育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11.强化新车排放管理。

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机动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年新车检查不少于300辆(其中新生产货车实现系族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排放检验,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环保信息公开要求的柴油车,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12.强化在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闭环管理。

加强数据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强制维护单位管理,构建机动车排放闭环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非现场执法数据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持续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配合)

13.加大黑烟车查处力度。

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 道路机动车排放非现场执法机制,对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到的道路行驶超标车、黑烟车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大气污染预防预警期间,在东西部港区、遥感监测设备未覆盖的路段以及大气污染重点监控区域路段设置路检路查点,按照“交警拦车、环保检测”的模式,对柴油车、异地车开展“三不两改一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问题。(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持续深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线上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线下联合执法靶向查处、组织专家摸排、开展约谈等方式,精准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15.加强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单位(M站)监管。

动态更新全M站名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M站合理布局站点,以满足全市机动车排放强制维护需求。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全年对联网的M站实施现场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维修弄虚作假行为。建立M站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服务质量差的M站,从名单中清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6.加强用车大户监管执法。

按照《广东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重点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对用车大户、港口码头和物流园区的车辆开展“三不两改一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应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比分析用车大户执法检查、道路机动车尾气遥测、路检路查等数据,筛选出超标率高、单台车超标频次高的用车大户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促进车况和排放差的车辆淘汰更新(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7.强化异地车辆通行监管。

4-11月期间,在对异地号牌小汽车实施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异地车的监管力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18.促进老旧汽车淘汰更新。

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国Ⅲ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国Ⅲ柴油货车全域全天候限行,对国Ⅳ柴油货车部分路段时段限行。加快淘汰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确保“十五五”期间基本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落实《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非营运类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做好Ⅲ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收尾工作和非营运类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促进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淘汰。(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工业VOCs治理

19.开展VOCs排放量滚动更新。

按照“抓重点、能核准、促管控”的原则,持续开展重点污染源VOCs和NOx排放量季度滚动核算更新,优化工作机制和报送制度。深圳供电局提供企业用电量及行业用电量、市商务局提供加油站及储油库销售量、市公安局或市应急局提供危化品使用量等数据,用于进一步校核重点源污染物排放量。结合机动车实时流量、船舶轨迹等大数据,研究推进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实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深圳供电局配合)

20.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

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持续开展VOCs年排放量3吨及以上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开展重点区域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下企业分级,定期开展动态更新。研究将环境信访诉求量单月100件以上因VOCs导致异味扰民的工业企业纳入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强化B级、C级企业管控,对列入2026改造升级名单的C级企业,应于年底前改造升级为B或A级(各区任务量及企业名单以后续文件为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1.推进重点行业源头替代。

加大电子制造、塑料制品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2026年底前完成不少于30家企业源头替代(其中宝安15家,龙岗6家,光明4家,龙华3家,坪山2家);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胶粘剂。(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推进包装印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依法取缔“低散乱”企业,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加强溶剂型油墨和涂料使用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鼓励企业根据废气产生特点选择合理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2.开展涉VOCs原辅料抽检行动。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生产销售、进口、工业使用等环节为重点抽检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进口、生产销售、工业使用环节全年抽检涉VOCs原辅料分别不少于20、150、200批次,依法查处并曝光VOCs含量超标行为,并对使用环节检出的VOCs含量超标事件开展溯源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并依法处置。(深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各区每季度对纳入分级的企业按比例开展日常抽查,全年全覆盖抽查一遍,现场检查企业原辅料使用台账、治理设施运维台账,对存在原辅料采购清单与使用台账不符、治理设施运维台账与实际不符的,降为C级企业,并依法予以处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3.强化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监管。

对照《深圳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引导企业使用碘值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开展活性炭碘值抽检(企业清单以后续文件为准,抽检比例不少于20%),对使用劣质活性炭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同时收集劣质活性炭生产、销售、进口环节违法行为的有力线索,移交市场监管、深圳海关溯源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4.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切实用好市级大气环境提升补贴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VOCs工业企业,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值和企业竞争力。(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

25.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

围绕成品油流通销售、税收征管等环节,进一步理清监管链条,各单位依职责开展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和其他重点场所日常巡查,重点排查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依法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批发仓储“黑油点”,以及撬装、自设罐和流动“黑油点”等,严厉打击“自流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成品油供应企业油品质量日常抽查覆盖率,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深圳海关负责)

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机制,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到港成品油运输船舶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按照深圳市非法成品油(燃料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用车大户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油品快检,及时收集汇总油品超标等问题线索(包括车辆或机械信息、油品快检值、供油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按照《深圳市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直配管理方案》要求,加强执法检查,持续推动正规油品直配管理,规范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进一步完善施工工地成品油直配制度。(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6.强化油气排放治理。

对储油库的受控储罐附件泄漏、罐车油气回收管线泄漏浓度超标、储罐无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未按规定实施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与管线组件油气泄漏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切实减少VOCs排放。重点开展储油库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检查储油库密封点全覆盖情况,重点关注储罐、装卸、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检,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面完成储油库浮顶罐改造,2026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浮顶罐的改造工作。新建或改扩建储油库须在投入运营前完成浮顶罐改造。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检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μmol/mol。监督储油库对储罐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

8-10月期间,督促全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一轮次油气回收治理效果检验检测,并同步完成储油库的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通过宣传动员、鼓励企业让利优惠等措施倡导车主错峰加油,研究推进错峰加油纳入绿色出行碳普惠场景;监督加油站落实规范加油,推进夜间卸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7.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制度。

制定《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编码登记、进出场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分领域、分行业精细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28.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标准

加强对在我市生产、销售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日常检查,全年抽检不少于20台。对在我市新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在我市进口、销售但不在我市使用的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负责)

29.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改造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全市域(深汕特别合作区除外)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淘汰机场、港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施工工地淘汰高污染高耗能建筑施工工程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鼓励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LNG、电动、氢能)拖车,清洁能源拖车比例保持60%。按照“应用尽用”原则,飞机停靠期间桥电使用率达到100%,除消防、救护、加油、应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车供给不充足(可选产品少于2种)情况外,机场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100%新能源化。(市交通运输局,机场集团负责)

30.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监管

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实现应登尽登,一机一档;推进施工工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编码登记和进出场登记工作,督促本行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开展登记,将未按规定编码登记且拒不改正、编码登记造假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地铁集团、机场集团、深圳港集团负责)

在我市各辖区分别选取至少1个施工工地,试点非道路移动机械黑烟智能监控,加强“冒黑烟”机械精准执法。研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理委、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测,全年不少于1500台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宝安不少于300台次,龙华、光明各不少于180台次,南山不少于150台次,龙岗不少于140台次,坪山不少于130台次,福田、盐田各不少于110台次,罗湖不少于80台次,大鹏、深汕各不少于60台次。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执法抽查工作,督促本行业使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2.提高岸电使用率。

加强港口岸电设施建设,2026年全市各类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和有转型计划的码头除外)岸电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应建尽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加强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推进新建船舶配建受电设施和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加大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加强岸电供应及使用监管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港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确保“应供尽供”“应用尽用”。(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推进港口企业强化岸电供应技术保障,进一步提高接电成功率,对使用岸电的船舶优先安排引航、靠离泊和装卸作业,在保障引航安全的前提下引导船舶具有受电设施的舷侧靠泊,提升岸电使用率。2026年,远洋船舶靠港期间岸电使用比例达到20%以上,深圳港岸电用电量力争突破4500万度。(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港集团负责)

33推广清洁能源船舶

加强老旧渔船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依法依规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推动淘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鼓励港作船、游船、公务船使用电能、氢燃料电池或LNG动力。推动建成国际航行船舶LNG加注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海事局负责)

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对新建、购置的“深圳籍”运输船舶进行资助,提高我市运输船舶技术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4.强化油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对我市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新投入使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加强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要求符合《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5.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油管控力度。

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抽检不低于1000艘次,到港船舶燃油抽检率(含快检设备检测数量)不低于1%,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行为。综合使用小型空气站、船载嗅探器等技术手段监测船舶排放状况,提高燃油质量监管精准性。(深圳海事局负责)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强制靠港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深圳水域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四)抓实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

36.加强扬尘污染源排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各区制定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方案,住建、交通、水务、工务署等部门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物料堆场、弃土码头等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详细掌握在管(辖区)内工地、堆场、码头等扬尘污染源基本信息及污染管理情况,各部门配合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定期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7.压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各主管部门要压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并加强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扬尘治理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治理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对存在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必要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深入开展工地扬尘治理。

推进工地智慧监管建设。各建设主管部门探索将建设项目数据统一纳入并共享至“一网共享”平台。积极推广远程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车辆号牌视频监控设备,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结合AI智能分析和人工实地核查,对建设工程扬尘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主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工地扬尘执法行动,加大对工地扬尘“6个100%”落实情况检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屡教不改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红黄牌警示、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等措施,对相关单位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有力震慑。(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给予足额保障,确保扬尘防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效落实。(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扬尘防治创新技术。鼓励施工单位采取可降解防尘网,线性工程或堆场等大面积裸土试点采用安全高效无污染的抑尘剂,环境敏感区域施工项目鼓励采取“天幕”“基坑气膜”封闭式施工、高压旋喷桩等创新降尘工作方式,并对好的防治技术和亮点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示范作用。招投标文件提出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总包及分包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将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履约评价要求,加强政府工程承包商合同履约监管,对市区相关部门通报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履约考评。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未落实文明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予以扣回,并由监理单位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畅通数据信息共享。建立部门协同机制,通过数据互通打破信息壁垒,包括住建智慧工地视频、建筑废弃物智慧管控系统等信息,城管部门洒水车作业信息平台,将基本信息、视频、实时运行轨迹等数据共享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方便各区各部门及时订阅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互通,利用远程监管方式实现更加科学高效的管理,提升治理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社会公众监督。生态、住建、交通、水务等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定期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曝光扬尘问题,对屡罚不改的企业和责任主体进行曝光;并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鼓励市民监督举报扬尘污染问题,营造强大的治污攻坚舆论氛围,从而进一步强化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强化泥头车专项整治。

组织行业自查自纠,自查车辆改装、盖板缺失问题,进一步引导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开展整治行动,落实年检制度,严查加高、加长、盖板缺失等非法改装各类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车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泥头车进出场管理,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职责,施工项目对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同时加强弃土码头、渣土消纳场等泥尾监管,不得接收超载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每月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在泥头车主要行驶路段、重点路口、高频污染道路、重点出土工地周边道路、泥头车集中停放点、跨区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设置检查点,加强夜间检查,每月开展泥头车上路执法,依法查处车厢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强化泥头车行业监管,加强泥头、泥尾及运输途中违法行为监管,减少泥头车超载、沿途撒漏的风险。全市每月至少完成5000车次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联合溯源追责工作机制,交通、住建、城管、交警等部门要建立溯源追责机制,交通部门要全面摸排全市范围内核准的泥头车详细信息和所属企业,建立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并共享至市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各区组织网格力量,建立转办机制,发现带泥上路车辆及时移交交通、住建、城管部门,依法严查泥头车违法行为,落实“一超四罚”,追究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及渣土物装载源头单位四方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40.提升道路保洁水平。

探索建立道路动态保洁机制,对重点区域和易污染路段加强清扫保洁。推广“洗扫吸”一体式的清扫保洁作业模式,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作业,适宜机扫道路机扫率达到98%以上。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动态优化作业方案,在秋冬季干燥、少雨天气适当增加主干道及扬尘敏感区域的机扫频次,减少路面积尘。(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1.加强堆放易起尘物料场所管控。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废弃物堆场等,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是做到场所全围挡,鼓励采用硬质密闭围挡;二是抑尘全覆盖,料堆存区、装卸料作业处、露天装卸作业等需全面配备喷淋、吸尘、密闭运输带或者其他抑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鼓励作业全密闭;三是加强场区道路保洁,对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和清洗道路;四是加强进出场(厂)车辆管理,督促企业在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厂冲洗车辆号牌视频监控设备,在出入口须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场(厂)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不得允许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或者车厢外挂泥、超限超载的车辆出场。(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2.落实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

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空瞭望视频、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辖区裸土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裸露土地采取复绿、硬底化或者铺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实现动态“清零”整治,并持续跟踪裸露土地治理情况,保持工作成效。(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开展城镇开发区内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3.科学合理布局。

强化部门协同,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优化调整土地供应方案,减轻生产活动对居住生活的影响。对毗邻住宅、医院、学校等人居敏感单元的工业用地,一方面加大企业的环保监管力度,做好废气超标排放的查处工作;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我市城市更新的,优先纳入功能改变或综合整治等城市更新活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4.强化工业废气扰民矛盾攻坚。

持续开展群众反映强烈涉异味工业企业排查,形成突出矛盾督办跟踪台账,研究制定重点信访投诉案件矛盾攻坚方案,采取“一案一策”“一企一策”等形式,不断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逐步化解工业废气扰民矛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5.推进餐饮油烟普法宣传。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餐饮企业经营者进行温馨提示,在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申办系统或窗口设置相应法律法规条款提示,帮助经营者了解油烟防治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强化普法宣传,为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指引服务,引导规范选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6.规范专用烟道设计与加装。

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文件,涉及餐饮服务的建筑,必须补充设计专用烟道,并严格监管建设单位落实专用烟道的施工建设;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装烟道设计标准和建设程序的通知》要求,监督加装烟道工程按标准及建设程序完成烟道加装。(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7.严格油烟巡查执法。

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加强指导,各区开展日常监管巡查,结合信访情况对辖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开展日常巡查,要求经营者规范合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组织开展餐饮油烟监测,建立运行维护台帐,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一旦发现油烟直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送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执法检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及信访投诉多的或油烟在线监测反复存在异常预警的餐饮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超标排放、封堵或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为,确保做好油烟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8.推进市政设施臭气综合控制及治理。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臭气产生及排放环节的综合控制及治理工作,逐步推进对老旧污损不符合相关运行要求设施的提标改造强化臭气边界防护。新建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同步安装除臭处理措施在线监测。(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9.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和烧烤。

禁止露天生物质及垃圾焚烧,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将露天焚烧纳入网格化管理。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露天燃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禁止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依法查处违规占道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50.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避免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造成影响。(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1.强化汽修行业监管。

强化汽修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的汽车维修和钣喷企业。推广全水性喷漆工艺,鼓励使用汽修喷涂共性车间。鼓励保险公司将符合更高环保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优先纳入汽修保险业务范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加强建筑、城市道路VOCs污染治理。

实施《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将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的施工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样涂料及胶粘剂数量共不少于100批次。(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组织开展各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485批次。其中盐田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抽查数量不少于15批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抽查数量不少于30批次,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光明区抽查数量不少于80批次。(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组织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和胶粘剂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抽检产品数量不少于150批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动新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基本应用温拌沥青,道路养护项目逐步提升温拌沥青比例。(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3.大气氨污染防控。

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加强养殖业粪便、秸秆等综合利用。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4.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包括含氢氯氟烃、甲基溴等)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工作,将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及回收企业的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系统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与重大活动保障能力

55.提升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水平。

常态化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会商。加强大气污染过程精细化预报,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重点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短期(1-3天)预报准确率和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建立污染天气案例库,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污染超标天气时,及时组织专家应急会商,科学分析研判污染类型、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月度联合会商,提升未来月尺度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在全市域空气质量会商预报基础上,各区加强自主研判,按照污染天气“防重抢轻”要求,遇不利气象条件,预测AQI位于51至55,101至105时,提前果断采取针对性强、高效务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尤其是夜间减排举措,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累积,全力争优、达良。(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6.清单化重点精准防控污染天气。

按照《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优化区级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或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划定重点区域,实行“一域一策”。各区摸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底数,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预防珠三角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管控清单编制指引》编制并动态更新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将各项大气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清单管理,确保重点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控、可核查。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7.实施预防预警和联防联控。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会商专家组分析研判建议,按照《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预防预警或联防联控措施,做好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等污染源减排工作,及时跟踪评估大气污染应对减排成效,科学指导并动态调整减排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充分发挥卫星遥测、无人机、高空视频监控、VOCs走航监测等“非现场”智能监管力量,对监测站点周边工地、道路及重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智慧巡检智能识别,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排查溯源,并立即通报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8.深化“空天地”一体化大气观测数据应用。

推进“空天地”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数据集成,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据分析手段,提高大气污染预警预报水平,重点提升VOCs、PM2.5、臭氧污染成因和来源解析能力,强化大气环境质量分析应用支撑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推进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大气污染VOCs溯源智能助手,支撑开展VOCs组分时空变化特征分析、异常趋势识别、行业来源解析等专项分析,助力VOCs高值区域快速发现、污染来源科学判断。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扬尘管控方面应用,结合扬尘物联感知数据,智能识别工地扬尘超标排放、裸土未覆盖,以及泥头车超高超载、盖板密闭不严、沿途撒漏等问题,提高扬尘监管科技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9.加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数据的互联共享。

推进整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涉气污染源监测监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执法等数据资源,推动公安交管、交通、城管、住建、统计、海事、气象、供电等部门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数据的互联共享,加强对“智慧环保”应用平台基础数据的支撑和调度,深化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污染源治理和社会经济活动水平等相关数据的融合分析及其在污染应急管控和长效减排方面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深圳供电局,深圳海事局,能源集团,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60.提升APEC会议空气质量管控能力

围绕深圳市大气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加强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综合开发利用,建成“精准分析、智能管控、协同调度、科学决策”的全流程空气质量保障智慧体系,为APEC(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摸查全市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加油站、储油库、大型餐饮企业、重点路段等污染源位置及排放情况,根据与会议地点和酒店等保障区域距离编制APEC会议大气污染源管控清单,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对全部污染源实施挂图作战并动态更新。制定APEC会议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明确会前、会期各项保障任务,统筹做好APEC会议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1.开展空气质量保障实战演练。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政企协商,确定协商减排企业名单,明确基础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严格防止“一刀切”。会前开展覆盖全域的APEC会议保障实战演练,优化监测会商、指挥协调和保障措施实施联动机制,为会期保障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2.加强会期监测预报预警。

组建会期大气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团队,结合气象、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等多源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污染形势变化,会前至会期结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和预测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控措施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3.强化会期污染源差异化管控和监督。

根据APEC会议大气污染源管控清单,提前协商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加油站等企业做好减排工作,会期根据会议安排和气象条件统筹做好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差异化管控,加强辖区范围内泥头车管控,严格落实“四不准”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附件2具体工作任务分工责任到人,提前谋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为实现“十五五”环境空气质量高位改善提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部门间联动,做好工作对接,形成协同作战、共同攻坚的强大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任务落实

坚持定期研判,本计划印发实施后,各单位于每月1日前通过智慧环保“深圳蓝”专项系统线上填报工作进展(详见附件3和4,请各单位于4月12日前将联系人信息通过粤政易反馈至我办),市生态环境局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并每半年发布情况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区域协同

推进粤港澳区域协同减排,2026年APEC会议深圳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作为区域联防联控重点事项,纳入国家及粤港澳区域合作机制统筹推进,建立跨省、跨市专项协调与应急联动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资金保障

做好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老旧车淘汰和以旧换新等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研究实施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升级的产业、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按事权划分和规定程序纳入预算。积极拓宽企业治理投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经费保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相关要求提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全民行动

开展大气环境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市民加强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积极举报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引导涉废气排放企业自觉守法,营造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共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附件:1.2026年深圳市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表

2.任务分工表

3.“深圳蓝”专项系统账号清单

4.“深圳蓝”专项进展填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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