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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深环〔2023〕143号)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深环〔2023〕14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环〔2023〕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联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

  为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联动,推进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使排污许可证能够承接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相关规定,规范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和流程,推动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的衔接,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实施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一)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

  (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区域环评管理清单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除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还应落实所在区域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实现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应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

  (一)规范主要内容申报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要求,规范填报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准入条件、主要原辅材料、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等,确保排污许可证有效承接区域环评管理要求。具体填报及审核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附件1)。

  (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需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自身有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的应列明替代来源。其中VOCs总量计算方法选取原则、计算公式参照《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定方法(试行)》(深环办〔2023〕43号);计算参数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中的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选取。锅炉的NOx总量参照《锅炉产排污量核算系数手册》进行核算。具体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附件2)。

  企业VOCs收集及治理措施不满足要求(如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或排放量较大的(如VOCs排放量大于100kg/a),企业应采取更优的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以降低VOCs排放总量。

  除VOCs、NOx指标外,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需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因子,还需要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计算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按计算结果取严执行。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需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但仍需总量替代的,将总量控制指标载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三)规范环境管理要求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要求,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要求。同时,将管理清单中规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等载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具体填报及审核要求见《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附件1)。

  四、推动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办理流程上的衔接

  对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即可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办理流程

  1.开工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核对所在区域的管理清单,确认项目属于清单管理范围,并按管理清单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开工前承诺书(附件3),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开工前信息公开。

  2.网上申报

  排污单位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

  3.受理

  排污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对排污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4.审查

  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对排污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管理清单要求需要实施总量替代的,需要向总量管理部门取得总量指标。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

  5.办结

  审批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排污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证后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管理清单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排污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排污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落实管理清单施工期要求,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管理清单及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管理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管理局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建立工作台账,不断总结问题、经验和做法,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管理局应做好宣传,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培训指导,为衔接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

  2.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

  3.开工前承诺书(大纲)

  4.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docx

2.附件2: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docx

3.附件3:开工前承诺书(大纲).docx

4.附件4: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附件1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工作指引 

为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与区域环评联动,指导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申请与审核。排污许可证变更的申请与审核可参照执行。

1.根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实施清单管理。

2.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

二、核发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月1日施行);

2.《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15日施行);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5.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

三、审核要点

(一)形式审查

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不符合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清单管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核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审批部门应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附件含自行监测相关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监测点位示意图以及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守法承诺书等;

(2)开工前信息公开及其过程文件;

(3)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过程;

(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应满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二)实质性审查

审批部门在审查环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1.准入条件

对照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列明的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等(如禁止引进“两高”项目、禁止在人居环境保护带50m范围内设置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等)。

2.登记事项

关注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管理清单等文件要求。其中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深圳市及行业标准的原辅材料),污染治理设施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污染排放管控”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管理清单等文件要求。

(1)重点审核排放口、有组织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及管理清单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信息是否遗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排放口类型、对应污染物种类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排放形式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有工艺废气产生的区域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废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设置规范化的废气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排气口高度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应符合“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排放标准”要求,管理清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顺序执行。

(2)按照技术规范需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以及按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计算过程核实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VOCs、NOx许可排放量需按《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指引》要求核算。除VOCs、NOx指标外,按照技术规范需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因子,需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计算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按计算结果取严执行。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但按照技术规范无需许可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将总量控制指标载入其他管理要求表格中。

(3)因水处理通用工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在补充登记信息中填报废气排放信息,无需填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4. 水污染物排放信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管理清单等文件要求。

(1)重点审核水污染物排放口、申请排放信息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及管理清单要求。其中废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或受纳水质净化厂信息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应在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监测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排放标准”要求,管理清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顺序执行。

(2)按照技术规范需许可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批部门应核实申请年排放量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3)小废水拉运企业需在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填报污染物种类、去向和年委托处理处置量,无需在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中填报废水污染物执行标准和许可限值。

5.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审核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申报固体废物信息。重点关注固体废物种类是否遗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等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危险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与其它固体废物混存)。

6.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

(1)审核污染物监测设施、监测频次、测定方法是否符合对应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监测内容填写流量、水温、风速、风向等需要监测的物理指标;污染物名称分栏填写需要监测的各类污染物。

(3)注意填报厂界无组织监测信息、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信息以及废水总排放口、一类污染物排放的流量监测信息。

7.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

(1)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完整列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2)记录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3)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其他信息中危险废物台账至少保存十年,其他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执行报告、信息公开要求

1)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内容应对照技术规范要求,完整列明执行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明确上报截止时间。

2)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要求应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2.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

1)噪声排放信息:执行排放标准名称和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排放标准”要求,管理清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其他管理要求:将管理清单中明确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载入对应的管理要求表格中。其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要求参照“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参照“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土壤和地下水”。

3. 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

审批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需在审核信息汇总-发证基本信息表中设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排污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



附件3

开工前承诺书(大纲)

根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建设的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具体建设地点)     ,属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细化至“小类”)  行业,位于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明确的单元)  单元,按照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属于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具体项目信息附后。

2.本单位承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落实《XXXXXX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要求,并保证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除以上事项外,我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如违反上述事项,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项目信息(大纲)

 

(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预计开工时间:         

预计投产时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生产工艺

土建内容(若有):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经营范围为              ,生产经营面积为           ,主要产品及年产量为             

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项目生产工艺: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情况排放标准

列出各类污染物(水、气、声、固废等)产生、排放情况拟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排放标准



附件4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

核发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实施清单管理、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办理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月1日施行)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4.《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15日施行)

5.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

三、办理机构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办理流程

(一)开工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核对《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和所在区域的管理清单,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清单管理范围,并按照管理清单要求编制开工前承诺书,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开工前信息公开。

网上申报

排污单位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①申请事项属于本文件实施范围、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且符合管理清单相关准入条件的,受理排污许可申请业务,出具排污许可受理告知书。

②申请事项不符合本文件实施范围、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清单管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规定。

③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审查

审批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对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管理清单要求需要实施总量替代的,需要向总量管理部门取得总量指标。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取得总量指标的,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

)办结

1.办结制证

①准予行政许可的,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排污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办结排污许可业务,制作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②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结相关业务,出具排污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

2.送达

排污单位收到领取通知后,可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文件。

五、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要求填报。按照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以及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需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应与开工前承诺书、总量计算过程文件(如有)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序号资料名称资料形式份数材料提交说明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报1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
2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pdf电子扫描件1必须提交,加盖公章,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附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一栏上传
3总量计算过程文件pdf电子扫描件1按照管理清单要求需要实施总量替代的必须提交,加盖公章,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附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一栏上传
4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pdf电子扫描件1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试点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附件-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一栏上传


六、办理流程

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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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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