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简要: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力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行动纲要(2021-2030年)》的通知(中环协〔2022〕158号)包括:(一)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领域 (六)减振降噪及辐射污染防治领域 (七)生态环境监测领域 (八)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
简要: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简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简要: 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服务经济稳定增长措施:主动服务重大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重大项目台账管理,优化“绿色通道”环评审批,实行提前介入服务、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等支持措施。试点开展“打捆”环评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间。全面推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在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落地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法简化或豁免环评。有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有效助力“20+8”产业集群建设。
简要: 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内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重新确定申请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根据年度目标碳强度确定配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