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排污许可噪声检测的问题的回复
来信:
噪声检测时,排污许可上要求测企业四个厂界的噪声,但企业的四个厂界和验收时发生了变化,企业周围有了新建的其他企业与他紧邻,相当于没有了厂界,排污许可证已经办理完,这样的厂界噪声还需检测吗?
回复:
一般情况下,紧邻企业共用厂界的位置可不设监测点位。如排污许可有相关要求,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或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二、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关于HJ552夜间噪声测量时间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HJ 552-2010标准中6.5.3.2.b)监测频次:夜间监测2次(22:00-24:00和24:00-6:00),指的是第一次必须是在22:00-24:00,第二次必须是在24:00-次日6:00 之内?还是这两次测量的时间只要是在 22:00-次日6:00之内就可以?
回复: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第6.5.3.2.b)条的要求,夜间两次监测应分别在22:00-24:00和 24:00-次日6:00两个时段内进行。规范设定此要求是由于这两个时段的交通流量有较明显的差异。
四、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来信: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 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进行监测呢?
回复:
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 1.2m 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五、关于铁路专用线噪声检测及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1)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噪声测量时间为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另外,《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TBT3050-2002)中也要求测量时段一般不应小于1小时,测量时段内通过的列车一般不应小于6列车。但是有些项目列车车次较少,昼间和夜间平均只有一趟列车经过,通过敏感点的时间只有不到一分钟,请问这种情况铁路噪声应该怎么检测,是读取列车经过时的瞬时值,还是按 照要求测1个小时?(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及《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中规定了铁路边界30米处的噪声限值,对一既有铁路项目进行噪声检测时,发现铁路边界30米噪声值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但是距离铁路30米以内的敏感点噪声检测 值不能满足铁路边界昼间70dB(A)、夜间70dB(A)的限值要求,目前铁路相关标准中未曾有铁路边界30米内的噪声限值要求,请问这种位于铁路边界30米以内的环境敏感点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一、按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间为“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 对于昼间和夜间平均只有一趟列车经过的情况,也应按照该标准要求测量1小时,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二、距离铁路30米以内的环境敏感点噪声检测,建议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要求开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铁路专用线不属于铁路干线(交通干线),按所属声环境功能区(0 类、1 类、2 类、3 类)执行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
六、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12348-2008中给出了稳态噪声的定义: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目前,环境监测行业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烦老师给我们说明一下,这个定义应如何理解?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 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七、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
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八、关于稳态与非稳态噪声区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 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请问是指最大值 Lmax与最小值Lmin 之差还是指噪声打印条中的 SD 值? 针对此标准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人员存在一些争议。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 3dB(A) 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 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九、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环境敏感点监测疑问的回复
来信:
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 中 6.5.3.1 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 6.5.3.2 声环境敏感点监测 b)监测频次”监测 2d......每次监测20min。“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
十、关于夜间噪声时段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3096-2008 中规定,夜间噪声是指22:00至次日06:00之间的时段;是否可以理解为次日00:00至06:00的噪声为前一日的夜间噪声
回复: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昼间、夜间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定义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监测声环境质量时,某一日期的夜间一般是指该日22:00至次日6:00。若其他标准规范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 2.5 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 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 GB3096 里面是没有提到的。
回复:
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 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 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 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十二、关于咨询 GB12348 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 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 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 GB12348 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 A 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十三、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
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 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疑问的回复
来信:
在HJ552-2010中提出“应对采取声屏障措施的敏感点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 监测”,并在 6.5.3.5 中对监测点位的选择提出“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监测可选择 在距离道路声屏障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可在声屏障后10、20、30~30m各设 1 个点……”,对此项有两个疑问:1、是否有需要对所有采取了声屏障的敏感点都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2、声屏障 降噪效果监测点位选择中,是否可以认为是应在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且按10、20、30~60m的距离设点,还是既可先择仅在被保护敏感点前1m仅1个点进行,也可以设0、20、30~60m的距离多个点进行?
回复:
一、声屏障降噪效果与噪声源、声屏障的属性(高度、形状、材质、安装位 置等)、周边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等)、气象条件以及与敏感点的距离等因素有关,对于影响因素基本一致的同类型敏感点,可选取代表性敏感点进行布点监测;对于影响因素不同的敏感点,应分别监测。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第 6.5.3.5 条的要求,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包括在敏感点前1m处和声屏障后10、20、30-60m处两种情况,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均需开展监测。其中,在敏感点前1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屏障对敏感点的实际降噪效果;在声屏障后10、20、30-60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屏障本身的设计降噪效果。
十五、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来信:
夏季昼间蝉鸣,夜间蛙鸣虫叫对噪声监测影响非常大,根据日常监测经验,乡村昼间蝉鸣时噪声监测最高有70dB左右,夜间蛙鸣虫叫时也有 60dB 左右,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类区的昼夜限值。很多项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监测,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虫的叫声存在,那么请问夏季这种情况下监测出来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复:
您好!《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等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应按标准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及修正。对于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中第 4.3.3 条和第 5.3.3 条,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应尽量避开蝉鸣、蛙鸣、虫叫等自然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声源。
十六、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于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 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 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 5.4“按 5.2 和 5.3 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 应修约到个数位”,但 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
回复: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 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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