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29387 条信息

《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  2025-07-08        14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保管理
简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号)和国家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2025-07-08        16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政策法规
简要: 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  2025-07-08        23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安全生产
简要: 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按照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人;全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之和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油烟排气筒怎么设,要设多高?  2025-07-07        36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疑点复函
简要: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河源市《关于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5年6月)  2025-07-04        62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排污许可
简要: 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依次在系统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同步许可证信息到当前编辑-保存成方案”生成监测方案,如无法同步排污许可证信息可通过“编辑”进行手动完善监测方案。系统已有监测方案、且该版本执行至今排污许可证未变更的,则无需重复公布监测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2025-07-03        81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  2025-07-03        74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包括: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工作的提醒函》(惠市环函〔2025〕139号)  2025-07-02        7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行业新闻
简要: 环评公示杜绝“隐蔽公示”,网络平台公示应选择建设单位公众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属地政府或产业园区官方网站,不得仅在公众知晓度低、访问量少的网站、论坛或环评技术单位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应选择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社区公告栏、村委会公示墙、人流密集公共场所等显著位置。纸媒公示需在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如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日报、晚报等主流报刊刊登。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粤环发〔2022〕4号)  2025-07-02        77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双碳
简要: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面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予以备案,并通过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通知  2025-06-30        85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每年 1 月 10 日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情况。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以省平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 2. 其他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