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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5-28        254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类型: 环保管理
简要: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企业:(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  2025-05-23        238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环评项目: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化工: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4.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5.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6.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7.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2025年版)  2025-05-19        254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或其他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对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  2025-05-19        397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深圳市局审批的项目: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一)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除外)。海洋工程项目。、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  2025-03-02        25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双碳
简要: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上年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核定上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1        173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排污许可
简要: 应做排污论证报告的项目有:(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024-12-02        71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2〕16号)  2024-11-25        75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生态产业政策
简要: 提出高新区全区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办公区域以及区内教科研、医疗卫生等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入含酸洗、喷涂等排放异味的生产工序的项目以及噪声较大的项目的要求。高新区全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包装、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量在300公斤以上的项目,与敏感区域距离尽量保持在100米以上。高新区全区范围内涉及距离控制类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厂房建设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生态环境审批管理部门征求用地意见,经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划审批。同时,结合高新区实际形成了片区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  2024-11-21        805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政策法规
简要: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 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4-11-18        225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