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包括铊及铊化合物 7440-28-0 (铊)2 氰化物 (易释放氰化物(2)) -3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87-86-5131-52-24 苯 71-43-25 甲苯 108-88-36 硝基苯类物质 (2,4-二硝基甲苯) 121-14-27 苯胺类物质 (邻甲苯胺) 95-53-48 1,1-二氯乙烯 75-35-49 六氯丁二烯 87-68-3
10 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 苯并[a]蒽 56-55-3苯并[a]菲(3) 21蒽 120-12-7二苯并[a,h]蒽 53-70-311 二噁英类物质,包括: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 -多氯二苯并呋喃
简要: 基准期取深度治理前1年(可跨自然年);若企业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也可选取近三年内最贴近实际情况的年份或近三年平均水平数据。减排期取深度治理后正常运行1年(可跨自然年);若治理后正常运行时间未满一年的,取正常工况下至少连续3个月,且需满足有效作业时间累计不低于480小时。
简要: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通知》中明确的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按以下管理要求开展。
简要: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企业:(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简要: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环评项目: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化工: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4.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5.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6.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7.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简要: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或其他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对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