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
简要: 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除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还应落实所在区域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实现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管理清单要求实施总量替代的,应同步提交总量计算过程文件。
简要: 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对低效VOCs治理设施开展排查,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单位,督促其更换或升级改造。
简要: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力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行动纲要(2021-2030年)》的通知(中环协〔2022〕158号)包括:(一)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领域 (六)减振降噪及辐射污染防治领域 (七)生态环境监测领域 (八)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
简要: 《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 粤府函〔2023〕30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牵头落实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作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科学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不断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简要: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一)自然保护区临近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亟需纳入自然保护区范围的;(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因开工进度要求亟需调整的;(三)因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