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核定工作,掌握企业实际排放量和治理工程减排量,更加有效推进NOx和VOCs减排,以准确的排放量和减排量支撑精准治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在治理项目完成并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后,可向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减排量核算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述申请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配合做好核算工作。
(一)减排量核算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二)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包括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三)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四)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企业完成治理项目且相关设施稳定运行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监测(检测)。具体内容应包括: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排气筒NOx的排放浓度、风量、氧含量、湿度等参数。
(五)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VOCs和NOx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核算减排量(具体格式参考附件2、3)。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对核算报告中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六)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燃料使用类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排放口应提供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要求的情况说明。
二、减排量初审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初审工作是指对企业减排量核算申请的资格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一)资格性审核,主要核实治理项目是否满足减排量核算的申请条件。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应退回申请。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减排量核算报告是否按照报告格式要求完成,并提交所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资料完整性审核未通过的,应通知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第1个月中旬汇总上季度通过初审的企业数量及其申请资料,并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三、减排量审核
(一)治理项目核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自行核算的治理项目NOx和VOCs减排量进行核查、核实、认定,并确保审核过程规范,审核结果真实、客观、科学。
(二)认定结果公示
认定结果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四、减排量核定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地市污染物减排量核算、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结果应用
(一)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及其现有项目的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优先采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生态环境部门据此进行VOCs和NOx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二)现有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VOCs和NOx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升级改造,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优先采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
(三)涉VOCs和NOx排放的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VOCs和NOx年许可排放量。开展VOCs和NOx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且纳入排污许可发证管理的企业,应当将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记载在“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备注信息”。依法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应当将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记载在排污登记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四)该减排量核算结果,可用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申请财政资金补贴、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替代来源、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
附件:
1.xxx(企业减排工程名称)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核算表.doc
2.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NOx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doc
3.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doc
附件1
×××(企业减排工程名称)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
减排量核算表
编号:202××××××
企业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污染物减排 | ¨NOx ¨VOCs | |
申报时间 | ××年××月××日 | 综合整治提升类别 | ¨源头替代 ¨工程治理¨过程控制¨生产工艺水平提升 ¨清洁生产水平提升 ¨其他_______ |
企业申报情况 | 本企业申报NOx减排量 吨,VOCs减排量 吨。 (企业公章) 时间: | ||
县(市、区、镇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经审核,该企业治理项目满足减排量核算的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减排量核算报告符合要求,同意申报。 (公章)时间: |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认定,该企业NOx减排量 吨,VOCs减排量 吨。 (公章)时间: |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抽查、核查意见 |
附件2
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
NOx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参考)
企业名称 (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经营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行业名称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排污许可管理类型(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企业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减排核算项目基本情况等。
表1-1企业及减排核算项目基本信息表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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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行业名称及代码(四位)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型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减排核算项目申报年度 | 减排核算项目类型(能源清洁化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等) | ||
减排核算项目所形成的NOx减排量(吨) | 提交申请的过去1年内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誉记录 | ||
本次申报的减排核算项目是否已获得中央或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 本次申报的减排核算项目是否为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 |
二、企业生产信息
2.1设计产能及实际生产情况
列表逐项说明企业各类产品的环评批复年设计产能、近三年的产能和对应生产线等(见表2-1)。
表2-1 项目设计产能及实际生产情况表
序号 | 生产线名称 | 产品名称 | 年设计产能 | 设计年生产时间(h) | ××年产量 | ××年产量 | ××年产量 | 计量单位 |
---|---|---|---|---|---|---|---|---|
1 | ||||||||
2 | ||||||||
... |
2.2主要燃料使用情况
列表逐项说明企业使用的燃料名称、环评批复产能下的设计年使用量、近三年的使用量(见表2-2)。
表2-2 主要燃料使用情况
序号 | 燃料名称 | 使用生产线 | 设计年使用量(单位) | ××年使用量(单位) | ××年使用量(单位) | ××年使用量(单位) |
---|---|---|---|---|---|---|
1 | ||||||
2 | ||||||
... |
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描述企业生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线及主要生产设施等情况,分析涉NOx产生环节,并附上生产工艺流程图(含NOx产排环节)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四、减排核算项目实施信息
4.1能源清洁化替代项目实施信息
描述能源清洁化替代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时间、对应的工序和设备、替代前后燃料名称、替代前后年燃料设计消耗量、NOx去除率等信息,并填写表4-1。
表4-1 能源清洁化替代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工序/设备 | 替代前燃料名称 | 替代前燃料年设计用量(单位) | 替代前产品产量(单位) | 替代前NOx去除率 | 替代后燃料名称 | 替代后燃料年设计用量(单位) | 替代后产品产量(单位) | 替代后NOx去除率 |
---|---|---|---|---|---|---|---|---|---|---|
能源清洁化替代 | 2021年12月 | |||||||||
… |
4.2过程控制项目实施信息
描述过程控制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时间、对应的工序/设备、建设内容(原有及提升后的设备情况)、改造前后NOx实际排放浓度和实际烟气量、年设计生产时间、改造费用,并填写表4-2。
表4-2 过程控制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工序/设备 | 建设内容 | 改造前NOx实际排放浓度(mg/m3)1 | 改造前的实际烟气排放量(Nm3/h)1 | 改造前设计年生产时间(h) | 改造后NOx实际排放浓度(mg/m3)2 | 改造后的烟气排放量(Nm3/h)2 | 改造后设计年生产时间(h) | 改造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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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 2021年12月 | 燃气锅炉 | 更换高效燃烧器或对燃气锅炉进行整体更换 | |||||||
... |
注:1.改造前NOx实际排放浓度和烟气排放量遵循以下取值原则:有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取改造前正常工况下一个季度内相关参数在线监测数据的平均值;无在线数据的,可采用手工监测数据,一年内有多次手工监测时,采用相关参数监测数据的算数平均值。
2.改造后NOx实际排放浓度和烟气排放量遵循以下取值原则:有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取正常工况下监测周期内相关参数在线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且累计有效监测周期应不少于3个月;无在线数据的,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4.3末端治理项目实施信息
描述末端治理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时间、工序/设备、建设内容(原有治理设施情况和提升后的治理设施情况)、改造前后NOx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烟气量、年设计生产时间、建设费用等信息,并填写表4-3。
表4-3 末端治理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工序/设备 | 建设内容 | 改造前NOx设计排放浓度(mg/m3)1 | 改造前的设计烟气排放量(Nm3/h)1 | 改造前设计年生产时间(h) | 改造后NOx设计排放浓度(mg/m3)2 | 改造后的设计烟气排放量(Nm3/h)2 | 改造后设计年生产时间(h) | 建设费用(万元,R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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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SCR脱硝改造项目 | 2023年10月 | 水泥煅烧1号窑 | 加装SCR烟气脱硝系统 | |||||||
水泥SCR脱硝改造项目 | 2023年6月 | 水泥煅烧2号窑 | 加装SCR烟气脱硝系统 |
注:1.对于改造前设计排放浓度、设计烟气排放量、设计年运行时间,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对于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的,按实际排放情况计算。有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取正常工况下改造前一个季度内相关参数在线监测数据的平均值;无在线数据的,可采用手工监测数据,一年内有多次手工监测时,采用相关参数监测数据的算数平均值。
2.对于改造后设计排放浓度、设计烟气排放量、设计年运行时间,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
4.4淘汰减排项目实施信息
描述淘汰减排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时间、工序/设备、建设内容(原有治理设施情况和淘汰后的实施情况)、淘汰前上一年燃料实际消耗量、NOx治理率等信息,并填写表4-4。
表4-4 淘汰减排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工序/设备 | 淘汰前燃料名称 | 淘汰前燃料上一年实际消耗量 | 燃料计量单位 | 淘汰前NOx治理率 |
---|---|---|---|---|---|---|
淘汰减排项目 | 2023年11月 | |||||
五、企业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信息
5.1 减排量核算过程
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对于浓度法,以改造前后实际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量作为计算依据,分别对NOx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NOx减排量进行核算。减排量核算过程信息应包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Ox减排量的计算方法选取;
计算参数的来源和对应工序的活动数据(工况);
完整的计算过程;
核算周期内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汇总信息;
5.2减排量数据汇总
完成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后,分别将NOx能源清洁化替代项目、过程控制项目、末端治理项目、淘汰减排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NOx减排量汇总后填写值表5-1。
表5-1 项目信息减排量数据汇总表
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
---|---|---|
1 | 项目类型:能源清洁化替代项目 | 改造前NOx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 | 改造后NOx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NOx减排量: 吨 | |
2 | 项目类型: NOx过程控制项目 | 改造前NOx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低氮燃烧改造 | 改造后NOx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NOx减排量: 吨 | |
3 | 项目类型:NOx末端治理项目 | 改造前NOx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 | 改造后NOx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NOx减排量: 吨 | |
... | ||
项目类型:淘汰减排项目 | 淘汰前NOx排放量: 吨 | |
项目名称:燃煤锅炉淘汰项目 | 淘汰后NOx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NOx减排量: 吨 | |
治理项目NOx减排量合计: 吨 |
六、佐证材料
附件3
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
VOCs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参考)
企业名称 (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
一、企业及减排核算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经营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行业名称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排污许可管理类型(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企业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减排核算项目基本情况等。
表1-1 企业及减排核算项目基本信息表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行业名称及代码(四位)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型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减排核算项目申报年度 | 减排核算项目类型(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结构减排、其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结构减排项目等) | ||
减排核算项目所形成的VOCs减排量(吨) | 提交申请的过去1年内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誉记录 | ||
本次申报的减排核算项目是否已获得中央或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 本次申报的减排核算项目是否为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 |
二、企业生产信息
2.1设计产能及实际生产情况
列表逐项说明企业主要产品的环评批复年设计产能、基准期、减排期的实际产能等(见表2-1)。
表2-1 项目设计产能及实际生产情况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年设计产能 | 基准期产量1 | 减排期产量1 | 计量单位 |
---|---|---|---|---|---|
1 | |||||
2 | |||||
... |
注:基准期和减排期产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1.3 企业排放量核算数据选取原则”相关要求确定,并在表格下方备注说明基准期和减排期年度活动水平数据的取值依据。
2.2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列表逐项说明企业使用的涉VOCs原辅材料名称、环评批复产能下的设计年使用量、基准期和减排期的实际使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见表2-2)。
表2-2 主要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序号 | 涉VOCs原辅材料名称 | 设计年使用量(单位) | 基准期使用量(单位)1 | 减排期使用量(单位)1 | 使用车间/工序 | VOCs含量(%)2 | VOCs含量取值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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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检测报告或MSDS | ||||||
2 | |||||||
... |
注:1.基准期和减排期使用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1.3 企业排放量核算数据选取原则”相关要求确定,并在表格下方备注说明基准期和减排期年度活动水平数据的取值依据。
2.VOCs含量取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3.1 物料衡算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三、减排核算项目实施信息
3.1源头替代项目实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描述源头替代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对应生产线/工序、对应的关键设备/器械名称、替代前后VOCs物料名称、VOCs含量、使用量等信息,并参照以下示列填写表3-1。
替代前后物料的VOCs含量取值佐证及统计期内物料使用量统计台账等佐证材料应在“5、佐证材料”进行列明,并提供源头替代完成后不少于3个月的物料使用台账。
表3-1 源头替代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对应车间/工序 | 关键设备/器械名称 | 替代前物料名称 | 替代前物料的VOCs含量(%)1 | 替代前统计期内物料使用量(吨)2 | 替代后物料名称 | 替代后物料VOCs含量(%) | 替代后统计期内物料使用量(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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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墨清洁化替代项目 | 2023年1月 | 2023年8月 | 丝网印刷工序 | 丝网印刷机 | 溶剂型网印油墨 | 60 | 能量固化网印油墨 | 3 | ||
... |
注:1.源头替代项目替代前后原辅材料VOCs含量取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3.1 物料衡算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2.替代前后统计期活动水平数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1.3 企业排放量核算数据选取原则”确定。
3.2过程控制项目实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描述过程控制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对应的关键生产线/工序、对应的关键设备/器械名称、建设内容、项目费用等信息,参照以下示列填写表3-2,并附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
表3-2 过程控制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生产线/工序 | 关键设备/器械名称 | 建设内容1 | 项目费用(万元,RMB) |
---|---|---|---|---|---|---|
无泄漏泵改造项目 | 2023年1月 | 2023年8月 | 聚苯乙烯生产装置 | 泵 | 将装置内的20台液环真空泵替换为20台无泄漏的屏蔽泵。 | 500 |
... |
注:1.建设内容应包括原设备的情况,以及所采取的过程控制措施。
3.3末端治理项目实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描述末端治理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建设内容、改造前后治理设施情况及其处理能力、项目费用等信息,参照以下示列填写表3-3,并附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
在进行建设内容表述时,需详细描述升级改造后的末端治理设施关键设计指标,并在“5、佐证材料”处提供治理改造完成后不少于3个月的末端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废气监测报告(如有)等。
表3-3 末端治理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减排车间或生产线 | 建设内容1 | 改造前治理设施情况 | 改造前治理设施处理风量(m3/h) | 改造后治理设施情况 | 改造后治理设施处理风量(m3/h) | 排放口编号及名称 | 建设费用(万元,RMB) |
---|---|---|---|---|---|---|---|---|---|---|
涂装线末端治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 2023年1月 | 2023年8月 | 喷涂车间A线和B线 | 将喷涂线原有的1套处理能力为4万m3/h的“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改造为1套处理能力为5万m3/h的“水喷淋+干式过滤+分子筛转轮吸附/脱附+催化氧化设施”。 | 1套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 | 40000 | 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分子筛转轮吸附/脱附+催化氧化设施 | 50000 | FQ-0001 | 270 |
... |
注:1.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有末端治理设施应用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末端治理设施提升措施。
3.4结构减排项目实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结构减排包括生产工艺水平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提升、部分生产线关停/替代等,应说明结构减排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时间、工序/设备、建设内容(结构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关闭情况、相关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关闭前主要生产和产污情况)、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对应的废气收集类型、废气治理设施等信息,参照以下示列填写表3-4,并附结构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关闭前的废气收集类型、废气治理设施及关闭后车间或生产线现状照片。
结构减排车间或生产线涉及物料的VOCs含量取值佐证、统计期内物料使用量统计台账、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结构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关闭佐证等材料应在“5、佐证材料”进行列明。
表3-4 结构减排项目信息汇总表
治理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减排车间或生产线 | 建设内容 | 减排车间或生产线使用的涉VOCs物料名称1 | 物料的VOCs含量(%)2 | 统计期内减排车间或生产线涉VOCs物料使用量(吨)3 | 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对应的废气收集类型4 | 减排车间或生产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 | 治理设施处理风量(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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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车间关停 | 2023年2月 | 涂装车间 | 涂装车间已关闭,不再具备生产能力,已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原涂装车间采用丙烯酸油漆对工件进行喷涂,主要涉VOCs工序为调漆、喷涂及烘干。 | 丙烯酸油漆 | 40% | 20 | 单层密闭正压 |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 20000 |
... |
注:1.若使用多种涉VOCs物料的,请分行填写。
2.涉VOCs物料的VOCs含量取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4.3.1 物料衡算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3.涉VOCs物料使用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有关基准期排放量的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4.废气收集类型请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表4.3-1 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中相关表述进行填写。
四、企业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信息
4.1 减排量核算过程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要求,分别对源头替代项目、过程控制项目和末端治理项目治理后所形成的VOCs减排量进行核算。减排量核算过程信息应包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算周期(基准期和减排期)选取时间范围;
(2)核算周期(基准期和减排期)内对应工序的具体活动水平数据及生产负荷水平;
(3)基准期和减排期VOCs产生量、排放量及减排量计算参数的来源和选取依据;
(4)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监测数据(如有);
(5)完整的基准期和减排期VOCs产生量、排放量及减排量计算过程。
4.2减排量数据汇总
完成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后,分别将源头替代项目、过程控制项目和末端治理项目治理后所形成的VOCs减排量汇总后填写值表4-1。
表4-2 项目信息减排量数据汇总表
1 | 项目类型:源头替代项目 | 基准期VOCs排放量: 吨 |
---|---|---|
项目名称: | 减排期VOCs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治理项目实际VOCs减排量: 吨 | |
... | ||
2 | 项目类型:过程控制项目 | 基准期VOCs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 | 减排期VOCs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治理项目实际VOCs减排量: 吨 | |
... | ||
3 | 项目类型:末端治理项目 | 基准期VOCs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 | 减排期VOCs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治理项目实际VOCs减排量: 吨 | |
... | ||
4 | 项目类型:结构减排项目 | 基准期VOCs排放量: 吨 |
项目名称: | 减排期VOCs排放量: 吨 | |
项目描述: | 结构减排项目实际VOCs减排量: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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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合计: 吨 |
五、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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