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修订本)
2026年1月16日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含输变电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项列目:
(1)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定属于高能耗、高排放的项目(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项目以及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等污染排放较少、环境影响较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除外)。
(2)有电镀工艺的建设项目。
(3)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配套建设的除外);新建废机动车、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利用项目。
(4)新增工业废水排水量500吨/日及以上项目。
(5)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50吨/年及以上项目。
五、海洋工程项目、海岸工程项目。
六、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指定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备注:
(一)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批所属辖区内除本《名录》外的项目。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省改革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级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