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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提前终止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

  修复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但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的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归集以及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统计和发布信用修复相关信息。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等执法部门负责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和公示期限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巨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1.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

  2.被吊销许可证的;

  3.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按最长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依据、违法事实等相关描述中包含“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或“情况严重”等表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行政处罚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认定的其他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

  四、信用修复条件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已届满;

  2.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3.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信用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

  4.近三年内未发生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行为;

  5.申请之日起近一年内产生的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同类失信行为累计不超过3次,且严重失信行为不超过2次;

  (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3年公示期内不予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2);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扫描件、已整改的整改说明等);

  6.信用中国、信用广东或深圳信用网的信用报告;

  7.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证明材料(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需提交)。

  申请可采用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对最短公示期尚未届满或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公示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异议受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公示期间内对申请人信用修复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四)决定与送达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无信用修复异议或信用修复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和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信用修复的理由及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公示期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情况及原因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实地核实的,实地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当在送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同时一并送达申请人。

  (五)修复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中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六)申诉和复核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修复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修复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归档

  信用修复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网站公示截图、签收回执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修复结果公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情况。

  七、弄虚作假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修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撤销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该失信行政处罚信息恢复公示,并按照该行政处罚信息所属失信行为种类的最长公示期进行公示。

  八、其他

  本指引所称“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本指引实施后,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信用中国模板)

  3.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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