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29387 条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2025-07-03        36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  2025-07-03        32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包括: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工作的提醒函》(惠市环函〔2025〕139号)  2025-07-02        35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行业新闻
简要: 环评公示杜绝“隐蔽公示”,网络平台公示应选择建设单位公众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属地政府或产业园区官方网站,不得仅在公众知晓度低、访问量少的网站、论坛或环评技术单位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应选择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社区公告栏、村委会公示墙、人流密集公共场所等显著位置。纸媒公示需在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如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日报、晚报等主流报刊刊登。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粤环发〔2022〕4号)  2025-07-02        43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双碳
简要: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面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予以备案,并通过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通知  2025-06-30        58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每年 1 月 10 日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情况。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以省平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 2. 其他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

水利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2025-06-27        81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水利部
类型: 水土保持
简要: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延续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名单(2025年6月)  2025-06-27        90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水利部
类型: 水土保持
简要: 2025年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予北京碧波立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等234家单位混凝土工程甲级资质延续,准予天津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208家单位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延续,准予沧州昊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38家单位量测甲级资质延续,准予山西泵站现场测试中心等104家单位金属结构甲级资质延续,准予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68家单位机械电气甲级资质延续

工业园区废水纳管可行性评估报告  2025-06-27        97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环评/评估
简要: 工业园区废水纳管可行性评估报告提出该地区工业废水处理相关建议,是否有必要单独新建工业废水处理厂或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纳管工业企业废水能否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对企业进行相应整改,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明确工业企业纳管总数,建议逐步退出的企业名单,以及需要整改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接入的企业名单。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16号)  2025-06-27        95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环保管理
简要: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关于印发《河源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5-06-27        89

适用地区: 全国
类型: 土壤政策
简要: 管控要求:(1)保护类区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管控类区域:针对已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荷载较高区域、重点污染源及周边与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等按相关法律法规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管控。